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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嵩明县城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整治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交通环境,确保嵩明县“文明交通•安全出行”交通秩序整治有序推进,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市貌的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嵩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即日起在城区范围内开展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县城区域内停放机动车时,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在设有禁停标志路段禁止停车。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统一施划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泊车位有序停放,必须按照停车泊位内箭头指示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骑轧泊位标线、逆向停放。
三、禁止机动车辆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公共广场等其他公共区域停放。
四、沿街单位、门店要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保证门前道路畅通、秩序井然,对在责任区内违法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引导进点停放、规范停放。
五、在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背街小巷和其他公共区域长期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车主请自觉挪走车辆、腾让车位。对未及时挪移的车辆,相关部门将按照无主车辆依法予以暂扣、拖离。
六、大型货车、大型工程车等重型车辆禁止停放在小型汽车专用泊位内,禁止停放在未施划车位的路沿石上。
七、消防通道是消防车通行的专用通道,是绿色通道,更是救援通道,安全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违法停车。
八、未在停车泊位停车、一车占用两个停车泊位、超出标线停车及未按照停车泊位指示方向停车的行为均属于违反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九、城区内单位、企业、个人擅自占用门前公共资源,设置、圈占停车泊位的,请相关行为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设置的锥桶、障碍物,逾期未拆除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违反以上规定,违法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辆的行为人将依法处罚,并对驾驶人不在现场违法停放的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依法进行拖移,车辆统一拖移至嵩明县恒泰物资公司小横山涉案停车场停放(嵩明县兰茂路小横山二手车交易市场,电话:0871-67913169)。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规范停车、文明出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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