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春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保障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必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品名清晰、价格准确、计价单位明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信息,不得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价格变动时需及时调整标价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网络、电商平台等线上渠道经营的,需以文字、图像等清晰方式在经营页面明码标价,确保线上线下标价一致。
不得借节日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不得相互串通,采用固定价格、同步调整价格等方式操纵价格较大幅度上涨。不得在预订订单生效后单方面无故取消订单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开展打折、满减、限时优惠等促销活动的,需显著标明活动期限、优惠规则,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低价诱骗高价结算,严禁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变相涨价行为。
旅游景区经营者不得通过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餐饮、住宿行业要依法合理制定价格,不得价外加价、捆绑消费。宾馆酒店需醒目公示房型、价格及额外付费项目,线上订单生效后不得临时加价。
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价格相关管理规定,做到规范经营。县市场监管局将密切关注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加大春节期间市场检查、巡查频次,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规范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线索,依法从严从快处置。
欢迎广大群众和消费者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的,请保存好购物票据、标价凭证等相关证据,及时通过12315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现场向县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举报。县市场监管局将对举报线索第一时间核查、快速处置,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